各有关单位: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,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,保证工程质量安全,促进建筑业发展,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强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,并制定了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》。今后,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注册(含初试注册、延续注册、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等)的必要条件。根据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《关于印发〈江苏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〉[苏建协(2012)第78号]的通知》要求,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,否则将不得申请延续注册。为做好我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,市建筑行业协会将在10月底对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进行摸底调查。《江苏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》要求:建筑工程专业 一级注册建造师已到期、即将到期和超过3年未注册的人员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。其中注册有效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在2013年6月之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程。为摸清我市培训对象的相关数据,请各单位积极协助配合,认真填写调查表(附表1、2),于11月5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至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(电子邮箱:1048061219@qq.com)。具体培训报名方式、培训时间、培训内容安排将另行通知。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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